《祖師四十八訓》摘選 (15)

王覺一夫子原著/忠恕學院整編

第十五條訓文

財乃養命之源,易於起人貪心;貪心便成墮落。

其及門之士【註1】,各方功資【註2】,必須分文報上;服食用度,自上領下,方為上下有序,財帛【註3】分明。若各方功資,不行交上,私自用費,以假公濟私論。

【註釋】

1、及門之士:在道中襄辦道務之各階負責人員。

2、功資:善男信女們所行功了愿的金錢物質等。

3、財帛:帛者,縑素之通名,今謂之綢也,此通稱為物品;財帛即指金錢與物品。

【語譯】

錢財乃是我生活物資交易之幣,故可謂養人命之來源,但是卻很容易引起人們之貪心,俗語說:「人為財死,鳥為食亡」,而貪心便阻礙了修道之路途,甚至使人墮落,而走入敗亡之道路,就如社會上常發生綁架、搶劫等案件,一切之禍源亦起於人之貪念所致。

各省各地之道務領導負責人,對於各善士之行功了愿之錢財,必須分文報上;而在日常開銷之生活費用,再從上領下,如此始養成上下有序,財物分明之制度,如果各地區之行功財物,不按規定上交時,並私自挪用,則以假公濟私之罪名論。

【心得】

修道者,處事應至公無私,切莫貪取不義之財,該得者可得,不該得者莫得。如手續不清皆是修道浩然正氣不足,故若動之心則不能為道。《佛規喻錄》曰:「於道手續必明詳,道親若交功德費,一分一文記明章,來清去白手續明,步步而升規律長」,「佛家視此一文銀,比之須彌山之王,妄用公款罪極大,濫用公金天牢藏,故而失慎亦勿可,日夜思察放明光」。

故修道人應切記於心,對於各方善士所行功之錢財,勿起貪念,徹底戒除貪念及避禍之首,若能印刷善書,助人開荒辦道,錢財量力而為獻與道場,現在大道普傳通行萬國九州,慈航遍地,開辦佛堂,廣結善緣,皆能行功了愿,拿東方錢財,換西方佛地,可說一本萬利,如求道後,明理要行功,均出乎至誠之心,有財者施捨財物之功,把衣、食、住、行之用以外,可節省勤儉,把所儉之錢財助道,開班助費,濟人利物,行時時方便,神人歡喜,功德無量,使財之功能更有意義。

讚曰:

錢財養命重根源 易起人貪墮落遷

食用分明文佈現 功資私用人天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