救世新教《大學證釋》之《大學》改本研究 9

在他們所認定「格物致知」的正確原典中,有一重要的關鍵,即是對「物」的解釋究竟為何?其釋解所改正的「格物致知」曰:
格者,為明乎物而盡其情,使不害於吾之正。辟,即格也。人之有知,由於情;情生於性,非性之正,逐情循物,乃蔽其聰。明物順性,乃充其智,故格物為致知,而物格知乃致矣。後人或謂格物為窮物理;或謂格物為去物欲,其實兼斯二義,且不僅此二義也。中庸所謂盡物之性,亦在此格字中。蓋物者,包舉萬事萬物而言,人之情欲亦物也;天地之間,耳聞目見,心思身觸,皆物也。先須明之,而後可以去之。去之不足,而必盡其情以順其生。要在明乎物而不為物所蔽,適於物而不為物所役,斯可謂之格物,斯可以致吾之知。若但作窮理解,是逐物而將亡其正,何有於致知?若但作去欲解,是外物而不盡其情,亦何有於致知?故不得僅以窮或去為訓也。
(上冊,頁16∼17)

觀其訓解,首在於「明物順情」,亦即「格物」應解為「適物」,物物各順其性,使其性能發揮最大的效用。因此,他們認為朱子之窮物理與陽明之去物欲,皆只是偏執一隅,無法達到「物」的全面性。從外在表現而言,人體五官所接觸者以及行為舉止,皆是「物」;從內在思量而言,則起心動念之間的思維活動亦為「物」。我們就其註解角度審視,前者之說乃繼承程、朱的理念,後者之言則為陽明的思想。二程及朱子皆主張「物」乃一切客觀事物與人們所從事的活動,其中亦包含了一身之中以至萬物之理(註26);而陽明則說:「物者,事也,凡意之所發必有其事,意所在之事謂之物」(《王陽明全集》,頁972),是以此一釋解,乃融合朱、王之說,再加以延伸。

這段「格物致知」的註解,主要的特色在於藉《中庸》「盡物之性」的說法,解釋何謂「物」,說明往者對於「物」的片面註解。故其言物乃包舉萬事萬物,是以耳目見聞、心官之思皆是「物」的範圍。了解「物」的定義,則須回歸「適物」的本旨,因此「明物」為格物的首要認知。所謂「明物」乃是探究事物本具的性質、本能,順其本能而發展,使物物各盡其性而發展,以達到最大的功效。而這裡所說的「明物」,乃就整體的根源性而論,而不是指窮究物物事理,因為若單指窮理,則對物的觀察,將著重於物的外放性,而忽視了物之本然,如是則將被物的外在所蒙蔽;也不能將格物解釋為去除物欲,因為萬物各有其生長之理,若只是以壓抑的方式限制其發展,則萬物必失其所,此乃「抑物」,而不是「明物」、「適物」。

結合中庸「盡物之性」的說法以解釋大學之「格物」,故其「格物」之說,應解為「明物順性」,若能知此,則格物之功將是「明乎物而不為物所蔽,適於物而不為物所役」,順物之性,使其發揮最大的功用,而不受物所影響、左右,如此才是「格物」的正解。我們由此可知,救世新教對於「格物致知」解釋的重點較著重於「格物」,他們認為一旦明物順性則智乃充。而其詮釋「格物」的角度,乃以實用的觀點解說,肯定物存在的必要,因此一再強調須明物、適物,其又言曰:

聖人之教,親親仁民,仁民愛物,不可去也。聖人以盡己之性,盡人之性;盡人之性,盡物之性,不徒窮也。故必由格物而得其情,使皆樂其生,適其序,而吾乃能即物之情以順人之情,而毋害於生,悖於序,方可以致其全知,發為上智。所謂仁則愛物,智則辨物。……精言之,《中庸》言致曲,言不二,皆格物之功也。故曰不誠無物;又曰其為物不二,則生物不測。蓋人生而後,無時無地不接於物。人,亦物也,故曰物交物,引之而已。以在物之間,舍物無以生,務物則為害,必明物之與人,皆生息道中,並鞠並育而本不相賊。設悖夫生生之則,而為情欲之所驅,心為耳目之役,神為形體之官,是下愚之夫,何以語於道。又或攝於禍福,強為寂寞,自絕於天地,獨儕於木石,是孤陋之士,何以宏其德。故聖人皆所否也。此章以七情好惡譬物而蔽其明,必明物之情而後得真知。下引聽訟之喻,謂盡物之情,始能各順其生而無所爭,無非論格物以致知之義耳。
(上冊,頁17∼18)

以實用的觀點肯定物的存在,故強調人不能離物而生。因此聖人設教化民,主要在於明物之性,使物物各順其性,各盡其用。再者,人亦為萬物中之一物,因此必須仰賴他物、與他物互動才可應物生存,故何來去物之說。是以他們認為,歷來對「格物致知」的誤解,主要關鍵在於不明「物」為何義?有的專窮物理,如朱子之屬;有的專指物欲,如陽明之屬。二者皆忽略了「物」之本源何在?「物」由何處而生?「物」之存在的作用是什麼?若能明白萬彙物種存在於現象界,各有其意義、功用,就不會否定「物」之存在了。

【註釋】
(註26)而所謂之「知」有兩方面的涵義,一指主觀認識能力及其作用,一指心中固有的道德。 朱子所謂之「物」乃指一切客觀對象,其言「凡天地之間,眼前所皆之事,皆是物。」(《朱子語類》卷五十七);識,這是「知」的主要涵義。朱子的格物之學最終是要把握全體,即天地萬物的總規律,也是道德的原則,為此,朱子提出了「豁然貫通」之說,這是「格物」的結果,也是「致知」的完成,「格物」與「致知」本不可分。詳見蒙培元《理學範疇系統》(北京:人民出版社,1989年7月),頁345∼346。
(續下期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