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礎雜誌 318 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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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
年
12
月
23
日(星期二)下
午,基礎忠恕道院舉辦「法律與生活」
講座,邀請台北地方法院鄭麗燕法官
蒞臨演講。當天下午座無虛席,大家
秩序井然地等候鄭法官的到來。鄭法
官說當她看到這麼多人,靜靜地準備
上課時,既驚訝又感動,讚嘆怎麼有
這麼棒的團體。
鄭法官平易近人、談吐幽默,一
開口立刻吸引眾人注意力,她首先點
出許多人的迷思──「不懂法律者,
總以為法律很難,害怕接觸法律」,
其實法律是人制定出來的,是活的、
與生活息息相關的、是好玩有趣的,
每個人都應試著去了解,不要排斥,
否則就辜負政府立法保護人民(弱勢)
的美意。
為了強調懂法律的重要,及法律
法律與生活
◎
鄭麗燕法官主講 高雪霞整理
與生活的相關性,鄭法官分享許多有
趣實例:
例一:
台東天后宮於民國
39
年
(
1950
)間,應國防部請求與其簽訂
一合約,將一塊土地免費借給國防部
使用(此稱為使用借貸)做為營區,
言明待反攻大陸後再歸還,屆時會將
地面建築無償送給天后宮。但事實上,
該營區國防部在民國
90
年(
2001
)後
就沒在使用,天后宮想向國防部要回
土地,國防部卻以「尚未反攻大陸」
為由,不願歸還。
天后宮便循法律途徑,向台東地
方法院提起訴訟,請求國防部返還土
地,目前這件案子還在審理中;由這
件案件可見早期民眾因為不懂法律,
對自身權益之保障可說一無所知。
例二:
房子出租分定期及不定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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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種,
1.
租期不超過一年,可不訂立
書面契約;
2.
租期超過一年,一定要
訂立書面契約並到法院公證,若對方
租期屆滿不願搬遷,只要拿公證書,
就可聲請強制執行。假使未訂立書面
契約,就會變成不定期租賃
(註 1)
,
想要請求承租人搬遷,可能要費很大
勁。鄭法官說:「憨憨過日子,會被
吃死死」(台語,意指法律是保障知
法律的人,千萬別讓你的權利睡著
了),因為我們無法保證周遭的人都
心存善念。
例三:
彰化有一位太太接到詐騙
電話,分三次匯給對方共
230
萬,直
到第三次她才驚覺被詐騙,但錢已被
領走。經一段時間後,又接獲一張彰
化地方法院的「支付命令」,她心想
一定又是詐騙集團,就不予理會,但
其實這次是真的。在法律上,接獲支
付命令者,如有異議,需在
20
日內向
法院用書狀提出,若未在
20
日內提
出,等同默認
(註 2)
,法院接著會發
「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」,這是為顧
及被告之權益,若錯過
20
天黃金時
間,雖有異議,亦沒機會翻案了。
例四:
有一結婚個案,是一男與
二女同時結婚。在民國
70
幾年(
1980
年代),台中有三個理髮師感情融洽,
一男同時喜歡上二女,二女也願共事
一夫;我國法律是採一夫一妻制(民
國
20
年即制定至今),之前結婚採「儀
式婚」制,只要有公開儀式及兩個以
上之證人,婚姻就有效力,不必到法
院公證。這一男就與二女同時結婚,
發的喜帖上寫著:「我們三個情投意
合,要在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結婚」;
警察認為這是犯了「重婚罪」,且是
屬於「非告訴乃論」(就如偷竊,縱
使被害人願意原諒被告,國法亦不原
諒)。所以婚禮當天,當一男同時牽
二女之手進場(非前後進場),警察
只能拍照存證,做為事後移送重婚罪
的證據(依《刑法》第
237
條之規定,
可處
5
年以下有期徒刑)。但一男二
女事實上皆為初次結婚,且《刑法》
第
237
條之重婚罪是指:「隱瞞元配,
再與另一人結婚。」所以最後檢察官
只能說,此三人同時結婚,傷風敗俗,
違反一夫一妻制,但因三人之前皆未
結過婚,所以檢察官予以不起訴。
此特例真是有趣哉,為此民國
71
年(
1982
)間,《刑法》修法:「重
婚罪之定義為一人重複結婚,或同時
與二人以上結婚者,均屬重婚。」且
在民國
74
年(
1985
)間,《民法》亦
修法:「只要是重婚,後者就無效,
身│心│靈│講│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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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
鄭法官幽默談吐吸引眾人注意力。
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亦無效。」但因
法律不溯及既往,所以此三人結婚個
案仍屬有效。
鄭法官又提供一些與生活相關之
法律常識:
㈠
借貸行為在《民法》上是「要物契約」
(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,仍
須交付標的物始能成立的契約),必
須有可以舉證之借據(例如:銀行匯
款書);到法院告對方則要舉證對自
己有利的證據,才可能勝訴。
㈡
郵局的存證信函,其實並無法律效力。
㈢
「小太太(外遇對象,現常稱為小
三)」在法律上沒有身分,亦不能
分配財產。
㈣
民國
74
年(
1985
)
6
月
4
日《民法》
親屬編修法前,重婚者並非無效,
但元配有權在知悉
1
年內向法院聲
請撤銷。(例如:有一位先生娶了
兩個老婆,因小老婆是在香港辦理
登記結婚,又符合香港當地法律,
即被承認有效,而元配又未在知悉
後
1
年內向法院聲請撤銷,故二段
婚姻皆有效。)
㈤
民國
96
年(
2007
)
5
月
23
日,《民
法》親屬編修正後,結婚由「儀式
婚」制改為「登記制」,自民國
97
年(
2008
)
5
月
25
日正式實施。亦
即結婚如果只有舉行公開的儀式,
而事後並沒有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
婚登記,這樣的婚姻是不具法律效
力的。不過鄭法官發現,許多人雖
知道法律已修改,但卻只宴客而不
到戶政事務所登記,在法律上,婚
姻仍屬無效。
鄭法官還語重心長地告知大家,
法律貴在貫徹實行,千萬不要讓自己
的權利睡著,例如:
㈠
債權人要向債務人催討,一般請求
權為
15
年,如租金、管理費等,但
需在
5
年內行使催討,如有超過請
求權時效,債權人依法可以拒絕給
付。
㈡
本票則須在到期日後
3
年內行使催
討權。
㈢
車禍糾紛等侵權行為之賠償,只有
在
2
年內可以行使催討。
在與鄭法官問答互動時,有學員
提問:
生 活 篇
Life Fiel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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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若子女有負債,父母該如何處理?
鄭法官答:在法律上,子女成年
後,父母就不用對成年子女負責
了;所以鄭捷殺人案,因被告作
案時已
23
歲,其父母並無連帶責
任,只是雖無連帶責任,但被告
之父母午夜夢迴時,想必仍會受
良心譴責。
二、不動產是生前或生後處理較佳?
鄭法官答:現代父母要有新觀念,
要「養老防兒」,而非「養兒防
老」,要能多愛自己一些,才能愛
別人。所以若在生前都將不動產過
戶給下一代,則對自己沒有保障。
※
※
※
聽完「法律與生活」講座,後學
覺得鄭法官的許多想法都好新穎有趣
喔!她說學習是終身的,要「學到老,
才能活到老」,腦筋才能永保清楚,
否則可預料,
5
年後路上將增加許多迷
路的失智老人。最妙的一句話是:「沒
有存夠
500
萬,不准失智,否則會顧
人怨!」又說大家不要看太多電視,
也不要太依賴智慧型手機等
3C
產品,
最好的學習還是要通過「五到」功夫
──心到、手到、眼到、口到、耳到。
鄭法官從考上法官後就很少看電
視,每週六會從圖書館借書給小孩看;
自己講課不用
PowerPoint
,一切資料
皆在腦子中,因為她每天大量閱讀,
練就極佳腦力;每天早上
5
點多就起
床看報,關心國家及社會大事,也賺
到優於別人的腦力!雖然每天不看電
視、不用手機,照樣很快樂;鄭法官
自嘲唯一的危險性是:「萬一掉到懸
崖下,沒有人救。」所以走路都很小
心!真是幽默感十足。
鄭法官也因熱心助人,幫人解決
很多問題,被封了「雞婆法官」外號;
但她並不介意,認為此外號比起「恐
龍法官」可愛多了。
有位學長反映:只上一次課太少,
感到意猶未盡,希望能再多瞭解生活
中的法律常識,故期望還有機會聆聽
鄭法官開講。我們也很期待在短時間
內,還有機會再從鄭法官的幽默教導
中,提升大眾的法律知識水準。
註 1:依《民法》第 422 條(不動產租賃
契約之方式):不動產之租賃契約,
其期限逾1年者,應以字據訂立之,
未以字據訂立者,視為不定期限之
租賃。
註 2:債務人於接獲法院的支付命令,在
「20 日」內未異議時,該支付命令
即告確定,確定的支付命令與「確
定判決」具有同一的效力(參見《民
事訴訟法》第 521 條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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