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礎雜誌 318 期 42 2014 12 23 日(星期二)下 午,基礎忠恕道院舉辦「法律與生活」 講座,邀請台北地方法院鄭麗燕法官 蒞臨演講。當天下午座無虛席,大家 秩序井然地等候鄭法官的到來。鄭法 官說當她看到這麼多人,靜靜地準備 上課時,既驚訝又感動,讚嘆怎麼有 這麼棒的團體。 鄭法官平易近人、談吐幽默,一 開口立刻吸引眾人注意力,她首先點 出許多人的迷思──「不懂法律者, 總以為法律很難,害怕接觸法律」, 其實法律是人制定出來的,是活的、 與生活息息相關的、是好玩有趣的, 每個人都應試著去了解,不要排斥, 否則就辜負政府立法保護人民(弱勢) 的美意。 為了強調懂法律的重要,及法律 法律與生活 鄭麗燕法官主講 高雪霞整理 與生活的相關性,鄭法官分享許多有 趣實例: 例一: 台東天后宮於民國 39 1950 )間,應國防部請求與其簽訂 一合約,將一塊土地免費借給國防部 使用(此稱為使用借貸)做為營區, 言明待反攻大陸後再歸還,屆時會將 地面建築無償送給天后宮。但事實上, 該營區國防部在民國 90 年( 2001 )後 就沒在使用,天后宮想向國防部要回 土地,國防部卻以「尚未反攻大陸」 為由,不願歸還。 天后宮便循法律途徑,向台東地 方法院提起訴訟,請求國防部返還土 地,目前這件案子還在審理中;由這 件案件可見早期民眾因為不懂法律, 對自身權益之保障可說一無所知。 例二: 房子出租分定期及不定期
2015 年 6 月 43 兩種, 1. 租期不超過一年,可不訂立 書面契約; 2. 租期超過一年,一定要 訂立書面契約並到法院公證,若對方 租期屆滿不願搬遷,只要拿公證書, 就可聲請強制執行。假使未訂立書面 契約,就會變成不定期租賃 (註 1) 想要請求承租人搬遷,可能要費很大 勁。鄭法官說:「憨憨過日子,會被 吃死死」(台語,意指法律是保障知 法律的人,千萬別讓你的權利睡著 了),因為我們無法保證周遭的人都 心存善念。 例三: 彰化有一位太太接到詐騙 電話,分三次匯給對方共 230 萬,直 到第三次她才驚覺被詐騙,但錢已被 領走。經一段時間後,又接獲一張彰 化地方法院的「支付命令」,她心想 一定又是詐騙集團,就不予理會,但 其實這次是真的。在法律上,接獲支 付命令者,如有異議,需在 20 日內向 法院用書狀提出,若未在 20 日內提 出,等同默認 (註 2) ,法院接著會發 「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」,這是為顧 及被告之權益,若錯過 20 天黃金時 間,雖有異議,亦沒機會翻案了。 例四: 有一結婚個案,是一男與 二女同時結婚。在民國 70 幾年( 1980 年代),台中有三個理髮師感情融洽, 一男同時喜歡上二女,二女也願共事 一夫;我國法律是採一夫一妻制(民 20 年即制定至今),之前結婚採「儀 式婚」制,只要有公開儀式及兩個以 上之證人,婚姻就有效力,不必到法 院公證。這一男就與二女同時結婚, 發的喜帖上寫著:「我們三個情投意 合,要在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結婚」; 警察認為這是犯了「重婚罪」,且是 屬於「非告訴乃論」(就如偷竊,縱 使被害人願意原諒被告,國法亦不原 諒)。所以婚禮當天,當一男同時牽 二女之手進場(非前後進場),警察 只能拍照存證,做為事後移送重婚罪 的證據(依《刑法》第 237 條之規定, 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)。但一男二 女事實上皆為初次結婚,且《刑法》 237 條之重婚罪是指:「隱瞞元配, 再與另一人結婚。」所以最後檢察官 只能說,此三人同時結婚,傷風敗俗, 違反一夫一妻制,但因三人之前皆未 結過婚,所以檢察官予以不起訴。 此特例真是有趣哉,為此民國 71 年( 1982 )間,《刑法》修法:「重 婚罪之定義為一人重複結婚,或同時 與二人以上結婚者,均屬重婚。」且 在民國 74 年( 1985 )間,《民法》亦 修法:「只要是重婚,後者就無效, 身│心│靈│講│座
基礎雜誌 318 期 44 鄭法官幽默談吐吸引眾人注意力。 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亦無效。」但因 法律不溯及既往,所以此三人結婚個 案仍屬有效。 鄭法官又提供一些與生活相關之 法律常識: 借貸行為在《民法》上是「要物契約」 (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,仍 須交付標的物始能成立的契約),必 須有可以舉證之借據(例如:銀行匯 款書);到法院告對方則要舉證對自 己有利的證據,才可能勝訴。 郵局的存證信函,其實並無法律效力。 「小太太(外遇對象,現常稱為小 三)」在法律上沒有身分,亦不能 分配財產。 民國 74 年( 1985 6 4 日《民法》 親屬編修法前,重婚者並非無效, 但元配有權在知悉 1 年內向法院聲 請撤銷。(例如:有一位先生娶了 兩個老婆,因小老婆是在香港辦理 登記結婚,又符合香港當地法律, 即被承認有效,而元配又未在知悉 1 年內向法院聲請撤銷,故二段 婚姻皆有效。) 民國 96 年( 2007 5 23 日,《民 法》親屬編修正後,結婚由「儀式 婚」制改為「登記制」,自民國 97 年( 2008 5 25 日正式實施。亦 即結婚如果只有舉行公開的儀式, 而事後並沒有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 婚登記,這樣的婚姻是不具法律效 力的。不過鄭法官發現,許多人雖 知道法律已修改,但卻只宴客而不 到戶政事務所登記,在法律上,婚 姻仍屬無效。 鄭法官還語重心長地告知大家, 法律貴在貫徹實行,千萬不要讓自己 的權利睡著,例如: 債權人要向債務人催討,一般請求 權為 15 年,如租金、管理費等,但 需在 5 年內行使催討,如有超過請 求權時效,債權人依法可以拒絕給 付。 本票則須在到期日後 3 年內行使催 討權。 車禍糾紛等侵權行為之賠償,只有 2 年內可以行使催討。 在與鄭法官問答互動時,有學員 提問: 生 活 篇 Life Field
2015 年 6 月 45 一、若子女有負債,父母該如何處理? 鄭法官答:在法律上,子女成年 後,父母就不用對成年子女負責 了;所以鄭捷殺人案,因被告作 案時已 23 歲,其父母並無連帶責 任,只是雖無連帶責任,但被告 之父母午夜夢迴時,想必仍會受 良心譴責。 二、不動產是生前或生後處理較佳? 鄭法官答:現代父母要有新觀念, 要「養老防兒」,而非「養兒防 老」,要能多愛自己一些,才能愛 別人。所以若在生前都將不動產過 戶給下一代,則對自己沒有保障。 聽完「法律與生活」講座,後學 覺得鄭法官的許多想法都好新穎有趣 喔!她說學習是終身的,要「學到老, 才能活到老」,腦筋才能永保清楚, 否則可預料, 5 年後路上將增加許多迷 路的失智老人。最妙的一句話是:「沒 有存夠 500 萬,不准失智,否則會顧 人怨!」又說大家不要看太多電視, 也不要太依賴智慧型手機等 3C 產品, 最好的學習還是要通過「五到」功夫 ──心到、手到、眼到、口到、耳到。 鄭法官從考上法官後就很少看電 視,每週六會從圖書館借書給小孩看; 自己講課不用 PowerPoint ,一切資料 皆在腦子中,因為她每天大量閱讀, 練就極佳腦力;每天早上 5 點多就起 床看報,關心國家及社會大事,也賺 到優於別人的腦力!雖然每天不看電 視、不用手機,照樣很快樂;鄭法官 自嘲唯一的危險性是:「萬一掉到懸 崖下,沒有人救。」所以走路都很小 心!真是幽默感十足。 鄭法官也因熱心助人,幫人解決 很多問題,被封了「雞婆法官」外號; 但她並不介意,認為此外號比起「恐 龍法官」可愛多了。 有位學長反映:只上一次課太少, 感到意猶未盡,希望能再多瞭解生活 中的法律常識,故期望還有機會聆聽 鄭法官開講。我們也很期待在短時間 內,還有機會再從鄭法官的幽默教導 中,提升大眾的法律知識水準。 註 1:依《民法》第 422 條(不動產租賃 契約之方式):不動產之租賃契約, 其期限逾1年者,應以字據訂立之, 未以字據訂立者,視為不定期限之 租賃。 註 2:債務人於接獲法院的支付命令,在 「20 日」內未異議時,該支付命令 即告確定,確定的支付命令與「確 定判決」具有同一的效力(參見《民 事訴訟法》第 521 條)。 身│心│靈│講│座